Article 18
In force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承包方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村民委员会为发包方。承包者承包经营草原,主要用于发展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不得随意改变草原的用途。
承包经营草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三)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依照承包方案公开发包;
(五)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包方负责在十五日内报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