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的普查、补充调查、建档、鉴定等工作,分别按照权限认定实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枣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枣树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古枣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枣树。

本条例所称古枣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枣树。

古枣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的保护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做好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