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在部分企业、协会商会等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和监督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