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
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