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需要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采用查阅、复制、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证据,经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者伪造、隐匿、毁损证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