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采矿权人、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分区、分期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提出验收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向社会公布。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