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作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作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