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批准后十日内在通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通化日报》上刊载,批准后二十日内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