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项目评估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

(三)立法时机不成熟的;

(四)其他重大原因可能影响立法项目完成的。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