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