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乘车人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