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三)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四)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六)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七)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