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散发小广告,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在城市公共景观水系对水环境造成影响的冲洗行为;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塑料制品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将泔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
(七)抛洒、焚烧纸钱、冥币等丧葬用品;
(八)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在河道范围内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