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市貌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扬尘的措施,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遗撒、滴漏。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