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