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城市行道树、草坪、绿地、游园、景点、公园等园林绿化,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补足、清理。

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造型植物、垂直攀附植物和绿篱,应当保持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临街绿篱、花坛、草坪、花池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病虫害等。

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和其他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