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商务、卫健、人民防空、市场监管、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跨领域违法行为协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