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门店标识牌应当一店一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立面不得多层设置标识牌;店名、店标应当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者同一幢楼房设置的店名、店标距地面高度保持一致,规格、色彩与主体建(构)筑物相协调。凡破损、残缺、色彩锈蚀、不洁等影响市容市貌景观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更换或者拆除。
道路铭牌、街巷牌和门牌及公共场所的各类标识牌文字用语、大小、形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构)筑物、树木、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节庆标语和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实施,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