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泊位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明示停车类型、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指示设施、设备。

已建成使用或者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