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交通、环卫、邮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标识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护,确保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整洁完好,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建成区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应当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