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