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粮食物资储备、规划资源、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政府粮食收储规模、区域布局等情况,组织编制粮食仓储、物流、加工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