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