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者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重建或者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者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