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临街商场、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和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制定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明确允许临时占道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