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公开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二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三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照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