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