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