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财政、畜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