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本市支持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储运功能,保障危险货物运输通道畅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