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损害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志愿者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追偿。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