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收费等信息;

(三)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

(四)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者通知;

(五)揭发、检举、控告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或者复核申请;

(七)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补偿或者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残疾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为残疾考生应考提供必要条件。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十五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