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噪声污染可以自行组织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作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噪声监测,并对出具的数据、报告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备,不得在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保护或者影响范围内实施影响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