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和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船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铁路、民用航空等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