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生条件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和取餐区域;
(二)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采购原料、制作食品。在烹饪、制作食品时,应当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佩戴清洁口罩;
(三)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与销售食品相匹配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倡导使用可降解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四)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外送餐品进行封装,未封装或者封签损坏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