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鼓励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