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师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制止和依法处罚不文明行为,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维护有序就医环境;
(四)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五)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行为;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七)窗口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规范、高效快捷。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