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调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方式,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方式。书面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的,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调解程序终结,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以书面方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共同确认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当场履行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协议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