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调解组织或者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单位发现矛盾纠纷后或者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单位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人事等领域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交由有关调解组织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