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诚信施政,发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培养诚信意识,完善守信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信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信用管理衔接机制,运用信用承诺、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