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