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