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同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协作。

省际交界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