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安全事故以及盗用燃气、毁损燃气设施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督促燃气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在提前书面通知后,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该燃气用户暂停供气,并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或者约定时间内恢复供气,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