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燃气用户,其燃气计量装置尾阀和阀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燃气计量装置尾阀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燃烧器具由居民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阀门为界,室内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室内阀门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燃烧器具由居民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更新。推广使用具有燃气泄漏自动切断等综合安全功能的燃气计量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