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事宜,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组织实施临时接管。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