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或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的,给予警告,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最新预报、预警信息不一致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论证报告,或者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或者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0元的罚款,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检测的,或者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拆改或者损毁防雷装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资质以及超越资质许可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责令改正,处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