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本地户籍老年人依法享受以下优待保障服务:
(一)六十五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二)为八十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一百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贴;
(三)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四)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五)其他应当享予的优待保障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