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12 articles
(2025年6月27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与通道转兵、芷江受降、湘西剿匪等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相关的物质遗存;
(二)与向警予、粟裕、滕代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相关的物质遗存;
(三)与袁隆平等科学家相关的物质遗存;
(四)与其他革命工作者、革命事件、革命活动等相关的物质遗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博物馆、纪念场馆等单位建立革命文物资源协作共享机制,在陈列展览、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与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城乡社区共建富有特色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
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存在损毁危险,所有人、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促进革命文物保护。
村民唯一住宅系革命文物,因人口增加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可通过置换、收购、另行安排宅基地等方式,促进革命文物保护。
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会免费开放,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未定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开展定期巡查。发现保存状况较差、出现险情的,应及时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联合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用大数据、遥感等新技术,加强气象灾害、火灾、病虫害、地质灾害以及人为破坏等动态监测,提升革命文物安全监管能力。
支持围绕革命人物、革命历史事件、纪念场馆等,打造旅游经典景区;开发长征精神、抗战精神、科学家精神等革命文物为主题的旅游精品线路。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乡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特色民族村寨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沿线文化、农业、林业等产业相融合,推动革命文物系统保护和活化利用,助力文旅产业发展。
支持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设立志愿者服务岗位,吸引具有文物保护科技研发能力、文博创意产品开发营销能力以及具有传统技艺的民间匠人等人员从事文物价值发掘、文物活化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公众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开展监督,对歪曲、丑化或者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规定,造成革命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