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破坏合成生物制造企业营商环境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发展资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资金的,由发放单位责令退回,并移送有权机关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